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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34号原告柳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