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34号原告柳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路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