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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泰平废旧物资再制造有限公司与殷克军、朱元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广水泰平废旧物资再制造有限公司,殷克军,朱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01-1号原告湖北广水泰平废旧物资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庆全。被告殷克军。被告朱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泰平废旧物资再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克军、朱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泰平废旧物资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殷克军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价值2300000元合法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水泰平废旧物资再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殷克军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价值2300000元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晓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