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葛少云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张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田美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