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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葛少云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张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田美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