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红举与被告石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举,石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张红举,男,一九七二年六月七日生,汉族被告石超峰,男,汉族,住郸城县宁平镇粮管所0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举与被告石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举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