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园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贺阳与济南指南针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阳,济南指南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115号原告贺阳,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建设高压容器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林方茂,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指南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文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阳诉被告济南指南针物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指南针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贺阳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