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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东、禹延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22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冯东,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禹延霞,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孟宪臣,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禹延勇,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冯勇,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东、禹延霞、孟宪臣、禹延勇、冯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东、禹延霞、孟宪臣、禹延勇、冯勇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东、禹延霞、孟宪臣、禹延勇、冯勇的银行存款29.2万元或保全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