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东、禹延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22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冯东,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禹延霞,女,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被告孟宪臣,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禹延勇,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冯勇,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东、禹延霞、孟宪臣、禹延勇、冯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东、禹延霞、孟宪臣、禹延勇、冯勇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东、禹延霞、孟宪臣、禹延勇、冯勇的银行存款29.2万元或保全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