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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某甲被控失火一案,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平检生刑诉(2015)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家人携带祭品到平和县安厚镇大径村尖头坑山扫墓,被告人黄某甲点燃香烛、纸钱并燃放鞭炮后离开,现场暗火引燃周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黄某甲发现火灾后立即进行扑火,并向平和县安厚镇大径村民委员会主任黄某某报告,经镇、村组织人员扑火,山火于当日15时许扑灭。过火有林地面积92亩,过火疏林地面积72亩(折算有林地面积36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185元(币种下同),扑火人员工资等费用7430元。另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平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失火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支付扑火人员工资等费用;平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调查评估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林权证、安厚及大溪林业站证明、领条、谅解书、扑火工资收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戊的陈述、平和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森林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失火的主要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支付扑火人员工资等费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其所在基层组织表示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玉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丽萍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