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钟论昭与郑孝勇、马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论昭,郑孝勇,马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论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孝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书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论昭因与被上诉人马志强、郑孝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9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提起上诉时,钟论昭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缴上诉费的申请,本院同意钟论昭缓至本案结案前缴纳上诉费。本案结案前,本院书面通知钟论昭在七日内缴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钟论昭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论昭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