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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健雄与石景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健雄,石景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冯健雄,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柳城县凉水山林场干部,住柳城县;。被执行人石景西,男,1964年11月3日生,壮族,个体户,广西都安县人,原住柳城县,现外出住址不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柳州市水电建筑工程处(挂靠人为石景西)存留于柳城县水利局的工程结余款108236.64元至柳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汉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