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袁小娣与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娣,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商初字第64号原告袁小娣。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宝泉路29号。法定代表人戈金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男,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娣诉被告苏州卓成汉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小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袁小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