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晏世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晏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炳章。被执行人晏世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晏世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晏世林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应领取的执行案款人民币30万元提取至本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