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新良与倪庆福、俞正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54-1号本院2015年8月14日对原告张新良与被告倪庆福、俞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24行、第四页第1行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原告张新良负担37元,被告倪庆福、俞正光负担1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应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874元,由原告张新良负担74元,被告倪庆福、俞正光负担2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审 判 长 黄承跃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人民陪审员 张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铃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