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永彪,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卫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诉称:1994年3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经常吵吵闹闹,原告在儿子三个月时不得不离家外出打工,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儿子三岁左右,原告曾回家一次,仍然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11月4日,原告诉至颍泉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6个月后,原告第二次起诉,因距判决不准离婚未满一年遂撤回起诉,现距判决不准离婚已经年满一年有余,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生活费,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常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王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婚生子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2013)泉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1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四、婚生子王某乙证言,证明父母有6、7年不在一起生活,母亲常某同意离婚,不愿意到法院来。常某未到庭对王某甲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二系行政机构依职权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三系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证据四证人证言,王某乙系原、被告婚生子,已经年满18周岁,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对父母的婚姻生活有较深的了解,其证言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4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1996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系安徽工业大学大二学生。2013年11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颍泉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泉民一初字第01559号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常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后双方仍未和好。2014年原告第二次起诉,因未按时参加庭审,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泉民一初字第01215号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2015年6月15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王某甲陈述夫妻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银行存款。婚生子王某乙上学期间的费用由原告支付。王某甲当庭表示,愿意给予被告经济帮助5万元。本院认为:王某甲与常某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予以保护。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且经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仍分居生活满1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的情况,属于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给予被告常某经济帮助5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并支持;婚生子王某乙已经年满18周岁,原告自愿承担孩子上学期间的费用,合理合法因为涉及具体数额且不要求法庭裁判,本院不宜明确界定相关义务内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常某离婚。二、原告王某甲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常某经济帮助5万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雯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