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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8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XX,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施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施某某租借的本市四平路XXX号甲座506室内,组织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并由被告人徐某某雇用良某(已判决)实施操盘、配码,接受赌客投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施某某、良某,并查获赌博用电脑1台及赌博备用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等物。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外环线巨峰路上匝道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施某某、良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预缴了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