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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