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