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陈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