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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圣泉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圣泉,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钟圣泉,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王俊,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圣泉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圣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圣泉以被告王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圣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钟圣泉承担。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