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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缪希永,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