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福云与邵子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云,邵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834-1号申请执行人田福云,女,汉族,莘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邵子乐,男,汉族,莘县石油公司下岗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莘民一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子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邵子乐在金融机构有开户且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邵子乐之妻李彦珍在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州支行62×××69账号上存款5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