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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李一×。委托代理人宋辉,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系原告之父。被告刘××。原告李一×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辉、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一×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二×,共同生活中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未能及时化解,被告私自携婚生子离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离婚。2、婚生子李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成年。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收入证明。2、原告劳动合同。证据1-2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情况。3、原告之父XXX收入证明,证明原告之父有固定收入。4、原告现单位工作表现证明,证明原告现工作表现及状态。5、2014年宽带登记,证明2014年被告居住在地天津。6、原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孩子的户籍地在天津。7、李二×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孩子出生日期及出生地。8、香兰家园购房协议,证明原告家庭环境及经济情况。9、李二×病历本,证明孩子自出生就在天津生活。10、李二×2013年、2014年保险收据,证明孩子在天津生活。11、刘××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户籍落户在北辰区,其实际居住地并不在北辰区。12、原告父母伴随李二×成长照片,证明孩子一直和原告父母生活。13、原告伴随李二×成长照片。14、在天津李二×划片学校照片。15、原告家庭照片,证明孩子原生活环境。16、刘××家庭照片,证明被告现居住生活情况。17、刘××父母照顾其长子子女照片,证明被告哥哥的孩子随被告父母生活,其生活环境较差。证据12-17证明孩子自出生至被告带走的生活状态以及现生活环境差距明显对比。18、成长视频光盘两张,证明婚生子和原告父母生活情况。19、被告的原劳动合同,证明被告在天津的工作状态。被告刘××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二×。婚后生活中原告与多名女性关系暧昧,还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3月8日原告让被告滚出家门,被告无奈于3月10日携子离家。因此被告同意离婚。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不理不问,家庭及孩子每项支出都要记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要求抚养子女。因被告家住青海,路途遥远不能按时到庭,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3年7月14日原告李一×书写的保证书一份。2、照片四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二×,共同生活中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7月14日原告因在夫妻吵架过程中动手打被告一��,向被告书写了书面保证,但是双方未能及时和解,时有争吵发生。2015年3月10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携婚生子回居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月收入5000元,并证明其家庭及生活环境均优于被告现在的状况。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陈述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被告在书面答辩中也没有提及共同财产。上列事实,有原、被告提供证据、被告的书面答辩及开庭笔录在案证明。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及离婚自由,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双方均未提及婚后共同财产,本院在此不予处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孩子年龄较小,分居期间一直随被告生活,被告身体健康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然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生活条件比被告优越,但是地区差异并不能决定子女的抚养关系,也不是子女成长的决定性因素,原告可以从抚养费上予以资助,故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较为适宜。关于探视问题,考虑到双方居住地之间路途遥远,原告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或直接前往被告居住地每月探视一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一×与被告刘××离婚。二、原告李一×与被告刘××婚生子李瑾瑜由被告刘××抚养,原告李一×自2015年8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三、原告李一×自2015年9月起每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绪章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时间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以上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