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傅登菊与重庆顺宇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登菊,重庆市顺宇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282号原告:傅登菊,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顺宇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远觉镇狮子桥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68893810-0。法定代表人:胡俊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登菊与被告重庆市顺宇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登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顺宇生物有机肥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登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登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登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邸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