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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尹美玲与秦顺、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美玲,秦顺,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252-1号申请执行人:尹美玲,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秦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仁义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2********。被执行人:李君,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仁义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尹美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顺、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本院以(2015)亳诉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秦顺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淮河路国购名城北侧综合楼处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和201415547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尹美玲申请对被执行人秦顺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淮河路国购名城北侧综合楼处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和201415547号)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顺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淮河路国购名城北侧综合楼处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和20141554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冯 华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