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谭玲、赵东,均系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玲、赵东,被告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3日,双方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22日生育一女蒲某媛。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因被告有赌博陋习,经常不归家,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予以多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已有十多年感情。小孩只有一岁半,需要父母的关爱,如果离婚,对小孩的健康成长将带来不可预计的伤害。因此,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03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月13日,双方自愿到江苏省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22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蒲某媛。婚后,因缺乏感情交流,加之个性差异较大,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愿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只要多加强感情交流,互相体谅,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诉讼费26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海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