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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舜亮与被告杨宏齐、余银梅、杨丽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许舜亮,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刘伟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宏齐,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被告:余银梅,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被告:杨丽瑶,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舜亮诉被告杨宏齐、余银梅、杨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舜亮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告已与被告取得联系,且被告得到原告的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许舜亮负担。审判长  吴伟祥审判员  郑潮坤审判员  陈松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