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吕学荣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学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600号罪犯吕学荣。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学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与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9589.1元(服刑期间已缴纳7222元)。该犯与同案犯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刑终字第45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1月2日入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后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303号、(2013)吉中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5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学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7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罪犯劳动能手1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吕学荣减刑十七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学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7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罪犯劳动能手1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吕学荣缴纳原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款5000元,该事实有银行缴款单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学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学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