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文莉与宿迁市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莉,宿迁市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87号原告周文莉。委托代理人杜江、车XX,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兰,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武、刘洒,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军。委托代理人蔡武、刘洒,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莉诉被告宿迁市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周文莉负担。审 判 长 汤 峰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