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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59-1号申请执行人:朱芳,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战龙,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同兴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