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燕玲与杨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燕玲,杨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62号原告:江燕玲,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书浩,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卫,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燕玲诉被告杨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燕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燕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燕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江燕玲负担。审判员  左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