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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民三庭与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51号。法定代表人张才,董事长。民三庭移交追缴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