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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8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昌林,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崔某某。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池宥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