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房初字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茂清与陈建煌、任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清,陈建煌,任维,深圳市世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88号原告:张茂清。委托代理人:钟胜荣,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煌。被告:任维。第三人:深圳市世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法定代表人:叶俊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清诉被告陈建煌、任维,第三人深圳市世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清撤回被告陈建煌、任维,第三人深圳市世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14.7元,由原告张茂清负担。原告张茂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9.4元,多收取的人民币2814.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