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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鲍云芳、原告王殿合与XX、被告刘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云芳,王殿合,XX,刘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被告XX。被告刘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与被告XX、被告刘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景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