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鲍云芳、原告王殿合与XX、被告刘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云芳,王殿合,XX,刘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被告XX。被告刘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与被告XX、被告刘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鲍云芳、原告王殿合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景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