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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52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5)1363号。受理日期:2015年8月1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林连杰。被告人:许某,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8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917**二轮摩托车后载杨某某至石狮市子芳路赛特医院灯控路口路段时与黄涛驾驶的闽CHM3**小汽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5.70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许鸿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蔡燕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