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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赤山与赤功、赤风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山,赤功,赤风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赤山,农��。被告赤功,农民。被告赤风其(赤凤启)。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山诉被告赤功、赤风其物件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山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赤山负担。审判员  吕春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