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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与詹燕华、赖少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詹燕华,赖少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67号原告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86354。法定代表人崔巨华。委托代理人许诗文,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燕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2445。被告赖少槟,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0610。原告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燕华、赖少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日向本院缴纳受理费7093元,并书面告知逾期不交,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一直未依法缴纳该笔受理费7093元,已逾七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享誉陶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浩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