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建伟、孟祥所与济宁金洲金属冲压有限公司、王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伟,孟祥所,济宁金洲金属冲压有限公司,王丽,李东,王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50号原告蔡建伟。原告孟祥所。被告济宁金洲金属冲压有限公司。被告王丽。被告李东。被告王静华。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10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丽、李东所有的位于杨柳国际新城F区12号楼东二单元四层西户(房权证号:20××55)和F区12号楼东二单元一层西户(房权证号20××76)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