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王洪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王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50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李红,行长。被申请人王洪梅,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洪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洪梅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该行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洪梅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