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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远富与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远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峰。委托代理人:连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远富为与被上诉人天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远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远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远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5元,减半收取5452.50元,由上诉人吕远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