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仁峰与桂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峰,桂人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李仁峰,男,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周世景,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桂人虎,男,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峰与被告桂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峰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仁峰负担。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