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商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皮光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商初字第0057号原告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史集居委会众兴西路运河西路桥西。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委托代理人曾令超、许国喜,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光玉。原告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皮光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国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皮光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提签订预拌混凝购销合同,约定供货地点、价格、违约责任等。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货款228865.85元。2015年2月2日被告出具欠条228865.85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100000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皮光玉支付货款1288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28865为本金,按月利率0.01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皮光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购销合同,约定供货地点为泗阳县双语实验学校,结算方式为皮光玉在工程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皮光玉从应付之日起每迟一日支付已发生总价款的5%滞纳金给出卖方,如违约,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违约金等。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货款228865元。2015年2月2日被告出具228865元欠条,并备注年前最少支付1500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支付100000元。因经催要余款未果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尚欠货款128865元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支付,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结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支持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28865为基数,从2015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十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皮光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款1288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8865为本金,从2015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十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1元,由被告皮光玉负担1400元,原告宿迁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42元。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