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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陈秀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玲,陈秀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李小玲,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祥柱,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桂,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银平,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玲诉被告陈秀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玲于2015年8月17日以本案所涉治安案件尚在办理阶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小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异龙代理审判员  李兴民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