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郑某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范某某,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立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