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顾处俊与兴化市缸顾乡缸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处俊,兴化市缸顾乡缸顾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顾处俊。委托代理人林明祥,兴化市西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缸顾乡缸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缸顾乡缸顾村。负责人范雪祥。委托代理人罗发展,兴化市缸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处俊诉被告兴化市缸顾乡缸顾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处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处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43元,原告负担543元。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