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三道长石公路3.5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08882365-X。法定代表人陈玉杰。被告吉林省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280号5层B-79段。法定代表人徐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