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任小旭与钟祥祥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国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0号申请人:任小旭。委托代理人:秦珍珍、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祥祥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法定代表人:王劲松,总经理。被申请人:卢国权。被申请人:邢莉莉。申请人任小旭因与被申请人钟祥祥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国权、邢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祥祥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国权、邢莉莉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任小旭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小旭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钟祥祥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国权、邢莉莉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申请人任小旭的诉前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任小旭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曹臣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秦怡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