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3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