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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35号原告郝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