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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110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贺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