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依妹与刘公梅、练彩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依妹,刘公梅,练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46-2号原告郑依妹,女,汉族,1933年1月19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郑锦,福建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公梅,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练彩凤,女,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柳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蔡某,女,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广宇新城。原告郑依妹与被告刘公梅、练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32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3246-1号民事裁定书(撤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对保全财产及担保物的查封。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练彩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练彩凤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平滨江支行,账号:62×××07)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刘公梅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平滨江支行,账号:43×××18)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刘公梅、练彩凤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196号9栋1102室房屋(产权证号:20××11)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蔡某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广宇新城3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20××2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