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荣荣与江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荣,江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36号原告王荣荣。被告江天华。原告王荣荣为与被告江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树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天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素有买卖业务往来。2013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欠款4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荣荣货款人民币4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江天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92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姜建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