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蒋洁初与金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洁初,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保字第74号申请人:蒋洁初。被申请人:金松。申请人蒋洁初与被申请人金松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金松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金松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成 搜索“”